【披露】设计公司:单方毁约,知识产权与创意成果何去何从?
事件大致经过:
2007年3月,某南京医院与南京某设计公司进行洽谈,商议关于该院的VI形象设计和院史60周年展览事宜; 2007年5月,双方签订制作协议书,正式确定合作关系; 2007年4月至11月,就该项目双方进行多次沟通协商,至9月初,设计公司开始对院史60周年展览进行详细的策划同时设计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着手设计与院史资料照片翻拍等大量的工作,期间设计公司也就院方提出的修改建议,进行反复修改; 2007年11月23日,该设计公司确收到院方电话通知,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至今未给出合理的补偿方案与处理措施。
以下是合约原版复印件:

院方理由:另一设计公司的展览设计更贴近医院
设计公司反驳:公司就这一项目接触设计、演示、修改方案,半年多所有记录确认函证明我们在委托协议上努力认真的做到,对医院院史展览方案初步估计投入4万多元,在时间短,展址方案多变的情况下,我公司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保证15天完成布展,前期的VI设计半价完成也是为了展览的合作。现却突然停止合作 更无书面通知,完全将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抛之脑后,弃之不顾。
国家版权局:建筑及展示设计方案都应受到保护 具备一定审美价值的建筑作品以及相关设计图纸和三维模型都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项目整体规划中的园林绿地与展示的设计,也应被当作一种智力成果而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郑胜利把为知识产权付费,比喻为对智力劳动的一种激励机制,“这是对知识的尊重,让创造者受到激励,最终受益的是整个社会。”
试问如果都是这样无视设计者的创意成果与知识产权,设计公司、设计师的成果何去何从、何以得到保障?还谈何创意产业、创意之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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